河南省档案馆研究馆员职称评审,学术成果要求有哪些?
研究馆员要求:
(三)学术成果
任副研究馆员以来,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,其中1至3条至少符合1条:
1.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6篇以上,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。或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1部以上(本人为第一作者并撰写10万字以上)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4篇以上。
2.主持或参与完成档案工作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(限前3名)或地方标准1项以上(限前2名)。
3.独立完成的成果(本专业发展规划、调查报告、实施方案、工作意见或建议等),被同级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实质性采纳(采纳部门出具正式文件)。
4.主持完成2部以上档案文献编纂工作,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,编纂成果正式出版。
5.主持完成省(部)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;或主持完成省辖市(厅)级本专业相关纵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。
6.取得的本专业学术成果获得省辖市(厅)级社会科学或科技成果奖励2项以上,其中,一等奖限前2名,二等奖限主持人;或获得省(部)级社会科学或科技成果奖励1项以上,其中一等奖限前5名、二等奖限前3名、三等奖限前2名;或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或科技成果奖励。
(四)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人员,任副研究馆员以来,应具备工作业绩条件3条以上;学术成果条件3条以上,其中1至3条至少符合1条,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研究馆员水平。
副研究馆员要求:
(三)学术成果
任馆员以来,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,其中1至3条至少符合1条:
1.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4篇以上,其中至少有1篇在全国档案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期刊上发表。或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1部以上(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)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2篇以上。
2.参与完成档案工作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(限前7名)或地方标准1项以上(限前5名)。
3.独立完成的成果(本专业发展规划、调查报告、实施方案、工作意见或建议等),被同级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实质性采纳(采纳部门出具正式文件)。
4.主持完成档案文献编纂工作,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,编纂成果正式出版。
5.主持或参与完成省(部)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(限前2名);或主持完成省辖市(厅)级本专业相关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。
6.取得的本专业学术成果获得省辖市(厅)级社会科学或科技成果奖励1项以上,其中,一等奖限前7名,二等奖限前5名;或获得省(部)级社会科学或科技成果奖励1项以上,其中一等奖限前10名、二等奖限前7名、三等奖限前5名;或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或科技成果奖励。
7.本专业学术成果,获省(部)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辖市(厅)级一等奖2项的第一完成人。
8.在基层从事档案工作满20年,具备工作业绩中的4至7条之一(学术成果与工作业绩不能重复使用)。
(四)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人员,任馆员以来应具备工作业绩条件3条以上;学术成果条件3条以上,其中1至3条至少符合1条,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。
适用的书目一览:
《城建档案*****建设》
《*****档案信息资源***》
《档案馆现代化******》
《档案学理论*****》
《人事档案******建设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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